41.烈士纪念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
42.《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43.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如何发放生活补助金?
答: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
44.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45.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有什么优待?
答:退役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46.《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有什么优待?
答: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47.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什么优待?
答: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48.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有什么优待?
答: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49.定期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答: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50.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