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1 08:13 作者: 来源:
信件标题: | 兵残义务兵退役安置 | ||
姓名: | 杜锁成 | 联系电话: | 17610790801 |
联系地址: | |||
邮箱: | 性别: | 1 | |
此信件是否公开:是 | |||
信件内容 | |||
局长您好,我是咱们市里服现役的义务兵,因为强直性脊柱炎三级,个人生活不便,且需要长期药物治疗。按照部队的政策可以评病残,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病残义务兵可以有安排工作或者其他安置措施。我想咨询一下,咱们市对于病残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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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
1、《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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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2023-06-26 | 受理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受理状态: | 已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