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行政编制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方补贴;事业编制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地方补贴),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由机关党委管理。
第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