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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16:51    作者:    来源:     分享:

        内财税〔2022〕3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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