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22〕3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