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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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时间:2019-05-05 15: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深入细致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大力弘扬我区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积极营造全社会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悬挂对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为我区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二、原则标准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光荣牌悬挂位置应主动征求悬挂家庭的意见,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醒目位置摆放。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视情开展送福字对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悬挂工作。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恢复悬挂光荣牌。 

  三、工作落实  

  光荣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统一设计和规范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盟市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成立悬挂光荣牌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盟市光荣牌悬挂工作,听取旗县(市、区)阶段工作汇报,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悬挂光荣牌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成立悬挂光荣牌专项工作组,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悬挂光荣牌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建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辖区内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调查摸底要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的悬挂光荣牌家庭和取消悬挂光荣牌的家庭,都要做到底数清晰、不错不漏,并建档立卡,在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后,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二)服务形式。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三)集中悬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集中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2019年春节前完成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残疾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已采集信息的现役军人家庭和其他退役军人家庭的悬挂光荣牌工作。 

  (四)上报情况。 

  各盟市悬挂光荣牌工作情况和悬挂光荣牌家庭基本信息统计表,于2019年4月20日前上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悬挂光荣牌家庭的光荣感、荣誉感,进一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悬挂光荣牌工作涉及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民武装等军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主动跟进,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实行严肃追责问责。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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