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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工作规程(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17:39    作者:    来源:     分享:

        内退役军人办〔2019〕9号 
        厅各工作组,各直属事业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工作规程(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经厅党组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厅信访工作,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有效化解退役军人信访事项,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退役军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本厅在办理退役军人信访事项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退役军人信访事项交办转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会商研判制度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退役军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信访问题属地、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信访过程、主要诉求等要素。 
        第五条 在登记过程中,厅信访工作部门(接访人员)对信访事项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分类接访意见。对于可由厅信访工作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厅信访工作部门单独接访;对于政策性较强或需要业务处室联合接访的信访事项,根据厅信访工作部门接访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派人联合接访;对于重大、疑难或紧急信访事项,厅信访工作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厅领导报告,由厅领导进行接访。 
        第三章 受理 
        第六条 本厅依据职能职责,依法受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以下信访事项。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本厅已受理,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未收到处理复核意见的事项; 
        (三)对本厅的交办转办意见,责任地区或责任部门不予办理或没有落实的事项; 
        (四)对本厅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反映问题、提出异议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本厅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事项如政策明确、情况简单、能够当场答复信访人或直接办理的,可直接予以答复或办理: 
        (一)咨询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无实质性诉求内容的; 
        (三)询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四)对退役军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其他应由本厅直接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不属于本厅办理的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信访事项交办转办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交办转办情况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 
        第九条 对于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书面说明情况、指明路径。 
        第四章 办理 
        第十条 对于退役军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工作部门应进行精准甄别、仔细梳理和分析研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厅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有关处室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需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度,接到厅信访工作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的处室,为首办负责(责任)处室,负责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厅信访工作部门要建档立卡、协调处理、跟踪督促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本厅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及时送达信访人。 
        (一)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承办处室办结后报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由本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二)对应由本厅办理或复查、复核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视情经厅分管或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及时送达信访人。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三条 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情况,对以下情况应加强督办: 
        (一)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督办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退役军人信访事项信息分析和风险预判预警,按照自治区退役军人信访事项信息通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每月汇总梳理并分析研究,形成书面工作通报。对于突发紧急重大信访事项要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并按照厅领导指示第一时间通报信访、公安、网信等部门及辖区派出所,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 在办理退役军人信访事项时,对信访人反映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应进行综合分析,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有关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在办理退役军人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因处置不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引发信访问题或造成矛盾激化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退役军人以外其他优抚对象的信访事项办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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