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诚信建设工程的部署安排,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区社会诚信建设,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确定为2024年重点立法项目。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共8章51条,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特点
一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作为自治区规范和推进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二是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主要内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
三是明晰重点发展领域。《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主线,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保障、引导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条例》将典型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棘手问题进行规范,更好地引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五是突出保护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重要意义
《条例》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