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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 总政治部 《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9 08:38    作者:    来源:     分享:

        (政干【2008】297号   2008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现对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明确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位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退休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二、军队退休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军队退休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确定退休费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并按新确定的职级执行住房、医疗等待遇(已购房的不再重新调整)。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办理;尚未移交的由原单位按任免权限办理,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后按照规定纳入年度退休干部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
        四、退休士官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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