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 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
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双拥工作指示要求,推动全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活动,是弘扬双拥优良传统、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双拥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是双拥工作成绩显著,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旗县、市区)党政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着眼配合和支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坚持贴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时代自治区双拥工作水平,不断密切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为实现强国强军梦、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提供坚强保障。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分全国和自治区两级。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的命名范围:地级市、盟和计划单列市、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区。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的命名数量控制在命名范围总数的50%左右。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从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立荣誉取消机制。
第二章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的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专题会商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办军地合署办公,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内容,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活动内涵丰富,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融合运用,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与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合发展,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受奖喜报和慰问信等工作扎实到位,礼遇关爱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尊崇军人、热爱人民、军民团结的社会氛围浓厚。双拥文化建设成果显著。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倾力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制,配合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果明显。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协助新型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建设务实有力,帮助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培养新型军事人才。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军供站应急保障能力强。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积极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援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度性扶贫帮困活动开展经常。参与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军用设施的民用效能发挥明显。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等任务,协助地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相关待遇落实;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相应优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落实,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提高;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先招录、定向考录、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组织保障力度大;注重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功能完善,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地方性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和军营开放、军地走访等活动,不断丰富内容形式,增强生机活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重点、军地有互动。各项活动面向基层,讲求实效,群众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双拥文化建设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成效明显。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军民共学创新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和“蒙古马精神”,提高军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活动。军警民联防联治工作落实。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关心部队建设改革,优待尊崇军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亲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自治区双拥机构、公安、信访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明确双拥办设置和工作人员,双拥办无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连续2年出现因身体和政治原因退兵情况的;
(四)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落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
(五)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无故拖延落实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政策的;
(六)因其他双拥优抚和退役军人法规政策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内蒙古军区命名。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在盟市自查的基础上,由盟市党委、行署(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推荐(自荐),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审议批准,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审定、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每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命名前须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每次命名,由盟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旗县、市区)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盟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要严格标准,认真考评,征求社会各界和驻军部队意见,盟市党委、行署(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提出初选意见,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提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后,将初选名单在自治区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审定并颁发命名决定,举行命名表彰大会。
第十六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实行荣誉周期制度,以最新一届命名为起点,到下一届命名为止。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应当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取得双拥工作新成绩。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抽查部分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检查考评情况。将检查考评情况作为动态管理和下一届评选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工作出现问题的,盟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将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函询、现地督导或者约谈该城(旗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称号:
(-)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双拥优抚和退役军人政策不落实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先进性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决定。撤销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称号,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听取该城(旗县、市区)的申辩意见,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称号后,应当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创建命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