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索 引 号: 11150600MB16301516/2026-3148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10-10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10-10
    概述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褒扬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    
      (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    
      (三)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第三条 荣誉标识体现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军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贡献的褒扬激励。荣誉标识持有人应当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使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体现褒扬和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第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机制,做到信息联通、问题联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优待证、光荣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向单位所发放的奖牌、奖匾等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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