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制,优化服务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各类优抚对象申请条件、程序、依据、时限、发放标准及工作人员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公开。
一、从事优抚褒扬业务材料受理的办公场所
1.设有专门场所实行柜台式或敞开式办公,统一办理申请材料受理事宜;
2.应在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申请办理享受各类优抚抚恤待遇需提交材料明细、办理流程及各类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抚恤生活补助标准。
3.设立岗位职责牌,明确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监督电话。
4.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包含提交材料明细、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制式表格及文书样本。
5.在申请材料受理场所设专线电话,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二、从事优抚褒扬业务材料受理的工作人员
1.要熟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要熟练使用计算机及业务软件,能够进行电子政务操作。
3.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准拖拉推诿,能马上办理的事,必须马上办理,实行延时服务。必须一次性讲清办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让申请人多次往返。
三、办理程序
1.初审。嘎查(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待遇,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发放需填写的制式表格。提供预约服务,对行动不便的人员要提供上门服务和帮办代办服务。
2.受理。苏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可当场受理,将所需资料全部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待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审批。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核对“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材料与纸质材料是否一致,对于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定期汇总,函询社保部门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根据社保缴纳结果决定是否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对于决定享受待遇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需上报入库的人员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正式文件一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汇总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全市需上报的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进行汇总,按时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入库。
四、办理要求
1.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规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3.工作人员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由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后,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5.对于所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需建立优抚业务工作台账,需标明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身份证号、详细住址、申请办理业务类型、提交材料明细等内容。
6.各类制式表格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名义出具,文字内容为打印,文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相关表格及由工作人员填写的制式表格内容要完整、规范、正确,不得缺项。
7.工作人员签署的受理审查意见应当完整、规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是否同意受理、是否同意享受待遇等内容签署意见。
五、档案管理
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称为优抚档案。优抚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伤残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移交、立卷、归档、保管、迁入、迁出制度。优抚档案应当按照一人一卷或数卷、便于查询的原则立卷。
2.档案应当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根据优抚材料编页顺序,打印或书写目录,书写用笔符合归档要求,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彩色笔。
3.优抚档案保管要有专人负责,符合防盗、防火、防腐蚀、防蛀、防潮等要求,档案存放整齐,便于查找,不得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等问题。对未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或责任不清造成遗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所有优抚对象档案要扫描成电子版,方便查阅,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同。有条件的旗区可以购买专门软件管理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