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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6 18:08    作者:    来源:     分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3.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全市退役军人工作发展规划;
        5.研究决定全市退役军人重要行政工作决策事项;
        6.研究决定全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研究审定以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研究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及轮岗交流事项;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奖惩事项;
        3.研究表决向市委推荐干部人选;
        4.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后备干部推荐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事项;
        2.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本局国有资产、资源处置事宜;
        3.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大宗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研究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2.研究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3.研究并决定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就业、培训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4.研究并决定除有规定用途、规定标准、规定报销程序外的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局党组书记)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党组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我局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督查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局办公室应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局党组应督促下属各事业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监督。
        五、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由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三)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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