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领导班子副职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并对副职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分管负责。有关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单笔3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分管常务的副局长审批。专项资金和单笔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公用经费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签批。直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负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查检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管领导审批。有关单位(科室)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纪委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查检监察工委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八条 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请求报告制度,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操作的。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